无锡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373608686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辩护】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1)加害的客体差别。

    

组织卖淫罪加害的是社会道德风俗及社会治安办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加害社会道德风俗及社会治安办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力。

    

  (2)实行举动的内容差别。

    

组织卖淫的举动,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节制多人从事卖淫勾当,不违反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举动人接纳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反卖淫者的意志。

    

  (3)存心的内容差别。

    

组织卖淫罪的举动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存心;而强迫卖淫恶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存心。

    

  

无锡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玉民
执业证号:13202201810803016
联系电话:13373608686
电子邮箱:2921841975@qq.com
QQ/微信:2921841975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西路300号办公大楼三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