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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职员依法查处抢劫机动车案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职员依法查处抢劫机动车案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职员依法查处抢劫机动车案件的,如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1998年5月8日以公通字〔1998〕31号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划定》,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职员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以下划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上述划定中的行为人事先与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同谋的,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实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显著违背划定的;
   (三)机动车发念头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正当证实的;
   (四)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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