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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驻华使、领馆探视被羁押的本国公民如何安排?

对驻华使、领馆探视被羁押的本国公民如何安排?

 

     

对驻华使,领馆探视被羁押的本国公民如何安排?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外交部,司法部1992年8月26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 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外事办公室,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总政捍卫部发出的《关于对驻华使,领馆探视被羁押本国公民的安排机关入行 调整的通知 》,指出: 

1987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题目的划定》(外发〔1987〕54号)第四条第三款中,曾对驻华使,领馆探视被拘留,逮捕和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由哪一机关安排作了划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特对安排机关作如下调整: 

  当事人在侦查终结前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安排;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安排;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作出终审讯决前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安排;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归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归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增补侦查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增补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安排;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服刑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司法行政机关安排。

     

  主办机关需要同有关驻华使,领馆联系时,应当分别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入行。

     如需要,地方外事办公室或者外交部可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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