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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l,掺杂,掺假,即在出产,销售的产品中掺进与原产品并不同类的杂物,或者掺进其他不符合原产品质量的假产品。

     如在芝麻中掺砂子,在磷肥中掺人颜色相同的土壤等。

       2,以假充真,即出产者,销售者将伪造的产品冒充真正的产品,主要表现为出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或者原材料名称,产品所含成份与产品的实际名称,成份不符。

     如将党参冒充人参,将猪皮鞋冒充牛皮鞋等。

       3,以次充好,即以质量次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

     主要表现为将次品冒充正品,将等次低的产品冒充等次高的产品,将旧产品冒充新产品,将淘汰产品冒充未淘汰产品,将没有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冒充获得了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等。

       4,以分歧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没有达到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产品冒充达到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产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冒充没有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等。

     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便可能构成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

       出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要求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

     不管是个体出产,销售者,仍是单位出产,销售者,都必需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处。

     销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即销售金额与上述情节的严峻程度都是成正比关系的销售金额大,反映出行为人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大,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广,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峻;反之亦然。

     而且,这种划定的可操纵性强,便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罚犯罪。

       另外,依本法第l49条划定,出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尺度的食物,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食物,分歧尺度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分歧尺度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尺度的化妆品,不构本钱节所定其余各罪的,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定为本罪予以处罚。

     同时,假如该行为同时构本钱罪和本节其余之罪的,应依处罚较重的划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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