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生命权是天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 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仍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本法第232条划定故意杀人罪。 本条划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构本钱罪,客观方面必需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这是本罪成立的条件。 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前提经抢救而死亡。 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假如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因为其他人为因素的参与(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天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仍是社会危害性上望,本罪均不是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熟悉能力和辨别能力。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熟悉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熟悉,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天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熟悉上的要求。 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前提,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峻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为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入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绝到自己应绝的责任。 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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