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的分案处理原则刑诉中的分案处理原则
坚持分案处理原则,主要是因为尚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思惟不成熟,与成年人并案处理,同监一处,很轻易受到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良影响,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人格,也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入行改造。 为了防止成年犯罪人对未成年犯罪同伙施加不良影响,创造对未成年人入行教育改造的最佳前提,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划定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分案处理原则。 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划定,假如未成年人曾与成年人共同参加犯罪,对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在侦查阶段绝可能分案处理。 分案处理在未成年人犯罪侦查中合用于哪些情况,对于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应当与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处理。 此外,还应当将未成年初犯,偶犯与屡教不改的未成年惯犯,累犯和恶习较深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共同犯罪或者团体犯罪中的未成年首犯,主犯分案处理。 在前提答应的情况下,还可以将不同类型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处理。 就分案处理的内容而言,应当包括: 分别立案;指派不同的侦查职员办理,在设立专门机构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回由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机构专门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派不同的专业侦查部分办理;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分别关押,分别治理,分别教育;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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