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划定的刑种刑法划定的刑种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视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管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归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按期限的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我国合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实在的主刑。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无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死刑 对于应当判正法刑的犯罪分子,假如不是必需立刻执行的,可以判正法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对判正法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果: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假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 这是传统的分法,本人以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本质上与死刑截然不同的刑种,从实践来望,二者对被告人的意义也截然不同,判正法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一般会戴镣,铐,是不太可能再犯新罪的。 判正法缓的被告人尽大多数会改为无期徒刑<也许是孤陋寡闻,本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从未听说判正法缓两年后被执行死刑的>,也有少部门直接改有期徒刑的。 本人以为死缓应回到无期徒刑中更为切当,这里尊重大多数法学人士的分法。 赵荔律师) 附加刑: 是指增补主刑合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合用,也可以独立合用。 罚金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回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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