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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性划定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性划定

 

     

  正当原则。

     正当是有效的条件前提。

     所谓正当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需符正当律,法规的划定。

     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正当,如除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

     假如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划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

     ”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正当。

     本法第十七条划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

     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划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在法律划定的限度内作出详细划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按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划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划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尺度;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划定的劳动保护尺度等等。

     假如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公道。

     就是在符正当律划定的条件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公道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去去只划定了一个最低尺度,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正当的,但有时正当的未必公平,公道。

     犹如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称的人,工资收进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进比能力差的还低,就是不公平。

     再好比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用度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进步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进步工资。

     这些都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划定,但分歧理,不公平。

     此外,还要留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上风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

       同等自愿。

     同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同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

     所谓同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同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听从,治理和被治理关系。

     只有地位同等,双方才能自由表达真实的意思。

     当然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治理,处于被治理者的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同等的。

     这里讲的同等,是法律上的同等,形式上的同等,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实际上做不到同等。

     但用人单位不得于用上风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同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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