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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与引起他人自杀的认定

故意杀人罪与引起他人自杀的认定

 

     

  故意杀人罪与引起他人自杀的认定  自杀是自己亲手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不以为是犯罪。

     但是在实践中,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导致其他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却值得研究。

     解决此类案件,应掌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他人自杀是一种什么样的心理立场。

     根据上述尺度并结合引起自杀的不同原因,可以将此类案件详细分析为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是有稍微的违法性但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自杀主要是自杀者基于气量气度狭窄或重大曲解所致,不能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欺侮,诽谤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其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他人自杀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但因行为人缺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应以上述相关的犯罪,将引起他人自杀作为从严处罚的一个情节。

       3,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逼迫,诱骗,教唆或匡助他人自杀的,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逼迫他人自杀,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故意置被害人于走投无路之境地,逼其自杀的情形;诱骗他人自杀,是指故意设下圈套或者陷入,或者利用他人的无知,诱使他人自杀的情况;教唆他人自杀,是指他人本无自杀意念或尚无自杀决意的情况下,行为人用鼓动,怂恿的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念或自杀决定,入而自杀的情况;匡助他人自杀,是指行为人在他人自杀时提供行为或物质上的匡助,促使他人自杀的情形。

     这些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都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某种行为,且这些行为于自杀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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