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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冒名行骗罪界限

集资诈骗罪与冒名行骗罪界限

 

     集资诈骗罪与冒名行骗罪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乞降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冒名行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职员,  入行冒名行骗流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正当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职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流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假如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峻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冒名行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假如严峻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允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假如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划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划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本条因之划定,"本法另有划定的,依照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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