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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的规定

死刑核准的规定

 

死刑核准的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8 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

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死刑核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1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

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2审案件,都应当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

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

定将《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

5章(侵犯财产罪)、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7章(危害国防利益

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对于死刑核准,我们拥有了1些基本知识的了解。这对于我们每1个人来说都是极为重要

的,我们应当对法律的基本知识点都有1定的了解。这样才不会成为1个法盲,从而自己

已经触犯法律而不自知。若还有疑问,请咨询律师之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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