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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时间划定

刑事诉讼程序时间划定

 

     在刑事诉讼中,涉及的时间划定比较多,划定详细的时间就是为了限制专门机关在办案程序中能够按照时间入行,同时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刑事诉讼时间的划定,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刑事诉讼程序时间划定1,[12小时]《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24小时](1)《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 "拘留后,应当立刻将被拘留人送看管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流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刻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刑事诉讼法》第84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入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需立刻开释,发给开释证实。

     "(3)《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 "逮捕后,应当立刻将被逮捕人送看管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4)《刑事诉讼法》第92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需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入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需立刻开释,发给开释证实。

     "(5)《刑事诉讼法》第164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入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需立刻开释,发给开释证实。

     "3.[48小时(2日)]《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实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4.[3日](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或者其近支属,附带民事诉讼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

     "(3)《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4)《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3款: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职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投递。

     公然审讯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刑事诉讼法》第220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刑诉解释》第42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

     "(7)《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8)《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五),(六),(七)项: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办署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职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投递;(七)公然审讯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刑诉解释》第151条: "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

     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0)《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 "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假如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1)《刑诉解释》第158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2)《刑诉解释》第236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正当律划定。

     符正当律划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3)《刑诉解释》第237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正当律划定。

     符正当律划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4)《刑诉解释》第240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讯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15)《刑诉解释》第275条: "第(一)项(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正法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正法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还重新审讯。

     "(16)《刑诉解释》第344条: "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视。

     "(17)《刑诉规则》第27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对驳归申请归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8)《刑诉规则》第85条第1款: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按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开释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分审查,侦查部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19)《刑诉规则》第102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刻执行,并将执行归执及时投递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假如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归执投递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刻开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归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投递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0)《刑诉规则》第109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分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分审查。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分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分审查。

     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1)《刑诉规则》第315条第1款: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2)《刑诉规则》第320条第1款: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入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23)《刑诉规则》第322条第2款: "审查起诉部分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告知申请人。

     (24)《逮捕划定》第7条: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刻执行,并将执行归执在执行后三日内投递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归执投递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刻开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归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投递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假如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以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25)《逮捕划定》第12条: "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刻开释,并将开释的原因在开释后三日内通知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关于刑事诉讼的时间划定已经在上文中为您收拾整顿出来的,但愿上文中先容的时间对你了解刑事诉讼的内容有一定的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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