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工作时掰手腕掰断手臂不算工伤石家庄刑事律师典型案例保安工作时掰手腕掰断手臂不算工伤石家庄刑事律师典型案例
在浏览网站时望到这样1则案例:胡某今年45岁,在1家外贸企业当保安。 2011年1月2日下战书,原本是工作时间,但是由于属于元旦假期,公司职员稀少,他和另1位值班得保安邱某1下战书都没怎么活干。 这时,邱某提议2人“掰手腕”解闷,胡某欣然同意。 于是两人便在值班室内开始了“角力”。 僵持了几分钟后,只听“咔嚓”1声,胡某感觉自己得右臂1阵剧痛,随后就再也动不了了。 邱某赶快将胡某送往病院。 经诊断,胡某得右上臂肱骨完全折断,需要入行骨科手术治疗。 在病院里,邱某为胡某垫付了医药费3000元,之后便称“其实没钱了”,胡某得妻子李女士只得找家人凑齐了8000余元,替胡某做了手术。 如今,胡某仍处于恢复期内。 李女士以为,胡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同事而受得伤,应该属于“工伤”,她于是找到物业公司索赔2万元,却被“拒之门外”,物业公司不予赔偿。 律师解析: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4条划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得应当认定为工伤。 固然胡某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他当时“掰手腕”得行为属于自己行为,不属于工作范围之内,不是工作原因,因此物业公司没有理由入行赔偿。 李女士和胡某可找当事人邱某协商并要求赔偿。 推荐阅读:劳动合同赔偿 工伤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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