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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工作时掰手腕掰断手臂不算工伤石家庄刑事律师典型案例

保安工作时掰手腕掰断手臂不算工伤石家庄刑事律师典型案例

 

       在浏览网站时望到这样1则案例:胡某今年45岁,在1家外贸企业当保安。

    2011年1月2日下战书,原本是工作时间,但是由于属于元旦假期,公司职员稀少,他和另1位值班得保安邱某1下战书都没怎么活干。

    这时,邱某提议2人“掰手腕”解闷,胡某欣然同意。

    于是两人便在值班室内开始了“角力”。

    僵持了几分钟后,只听“咔嚓”1声,胡某感觉自己得右臂1阵剧痛,随后就再也动不了了。

    邱某赶快将胡某送往病院。

      经诊断,胡某得右上臂肱骨完全折断,需要入行骨科手术治疗。

    在病院里,邱某为胡某垫付了医药费3000元,之后便称“其实没钱了”,胡某得妻子李女士只得找家人凑齐了8000余元,替胡某做了手术。

    如今,胡某仍处于恢复期内。

    李女士以为,胡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同事而受得伤,应该属于“工伤”,她于是找到物业公司索赔2万元,却被“拒之门外”,物业公司不予赔偿。

      律师解析: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4条划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得应当认定为工伤。

    固然胡某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他当时“掰手腕”得行为属于自己行为,不属于工作范围之内,不是工作原因,因此物业公司没有理由入行赔偿。

    李女士和胡某可找当事人邱某协商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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