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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龙江县税务局刘永昌重大贪污税款案石家庄刑事律师刑辩指南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龙江县税务局刘永昌重大贪污税款案石家庄刑事律师刑辩指南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99]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扬州培训中心:
十一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税务局通报了该省龙江县税务局查出的一起重大贪污税款案件。通报列举了贪污分子刘永昌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年十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以税款调库为名私自退库、多给乡级财政退税、伪造报结表和骗取代征手续费等手段,先后作案十六次,领污税款89,980元的犯罪事实(此案已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分析了案件发生的原因,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税收会计监督,对税款入、退、调库和票证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检查。并强调指出:“今后再发生此类问题,不仅要追查当事者的责任,而且要追查主要领导的责任”。我们认为黑龙江省税务局通报的这起案件,在作案手法上有新的特点,提出的措施也十分有力。为了引起各地重视,现将《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龙江县税务局刘永昌重大领污税款案悠扬的通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税款入退库的审核管理,有计划地开展专项监察,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严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附件: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龙江县税务局刘永昌重大贪污税款案件的通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龙江县税务局刘永昌重大贪污税款案件的通报
黑税监字[99]477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龙江县税务局在纠行风“四查四看”活动中,查出了刘永昌重大贪污税款案件,其数额之大,手段之恶劣,性质之严重,是建国以来我省税务战线最大的一起贪污案。现将此案通报如下:
刘永昌案发前任龙江县税务局计会股副股长。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年十月采取以税款调库为名,私自进行退库;多给乡级财政退税;模仿、伪造印花税报结表;弄虚作假、骗取代征手续费等手段先后从后从所属税务分局,有关企业、乡级财政所等八处单位作案十六次,据初步核实领污税款三万一千七百元,印花税票二万九千元,骗取手续费五百六十二元,索要摩托车、红砖、水泥等物品折价二万八千七百一十八元。共计贪污八万九千九百八十元。此案检查机关正审理。
一、刘永昌贪污税款的主要手段
⒈以调库为名私自退税。
一九九○年七月五日,刘永昌以“误入级次调库”为名,将一万九千一百元,退到龙江县景星税务分局经费账户,后级景星税务分局综合员高洪亮(县检察院初步认定,犯有,现宪法后五次在景星农行营业所全部支出现金,并分三次交给刘永昌、被其贪污。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五和一九九○年十月十八日刘又以同样的手段“用收入退还书”分别将七千六百元印花税和八千九百二十五元税款退到龙江县合出税务分局,后转到龙江县税务二分局,并以货款名义划转到龙江县正阳副食品批发商店和龙江县工业品购销公司支出现金,从中贪污一万二千六百元。
⒉多给乡级财政退税。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年十月二年期间刘永昌给雅鲁河乡财政所多退库五万七千二百七十元,从中索要现金二千三百八十一元,核销摩托车,红砖等物品二万八千七百一十八元。
⒊模仿、伪造印花税报结表。
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刘永昌借税务二分局向县局报解印花税票之机,采取收回不记账,涂改报结表,扩大印花税销售量等手段,贪污钱花税票二万三千八百四十二枚,金额二万五千一百元。一九九○年三月八日至十二月十二日,刘永昌采取模仿龙江县龙兴税务分局会计的笔体,伪造票证依据和票证缴销报告表的手段,两次贪污印花税票九百枚,金额三千九百元。以上采取模仿,伪造印花税报结表的手段共贪污二万九千元。
⒋弄虚作假、骇取代征手续费。一九九○年四月七日利用享通公司的名义制造代征手续假领据从中贪污五百六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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