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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绑架罪刑法第239条

     所谓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员对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与勒走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被绑架人在本来生活状态下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而非监护权。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他人挟持,使其失去人身自由,根据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索取债务,包括合法与非法的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石家庄刑事律师

    重点提示为了所在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抚养关系的第3人作为人质,应认定为绑架罪。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被害人以后,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已认定为绑架罪。责任要素故意,行为人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绑架人的安危的忧虑,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如果不具有这两种心理状态,则不构成绑架罪。标准行为人以实力非法控制被害人时,纪委继续,不以是否实现了所财务目的或者其他目的作为为谁你系谁的区分标准。加重处罚事由,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对绑架人质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情情应当将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实施,数罪并罚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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