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第67条第3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坦白第67条第3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
坦白第67条第3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一般自首与坦白 1.相同点:都以自己实施犯罪为前提: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不同点:(1)一般自首是自动投案、坦白是被动归案。(2)一般自首供述的罪行是否被司法机关掌握没有影响;坦白供述的罪行是被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二)特殊自首与坦白 1.相同点:都以自己实施犯罪为前提;都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没有自动投案。 2.不同点: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特殊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 (三)坦白的处罚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甲安装定时炸弹后被抓,如实供述炸弹的安装地点,避免爆炸事故发生,对甲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第68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立功的条件 1.立功的主体 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这有两项要求:第一,犯罪后才能立功,犯罪前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立功;第二、亲友不能代为立功,立功只能由犯罪分子本人实施。 2.立功的时间 司法解释规定的立功时间是到案后,对“到案后”应作扩大解释,是指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党群组织、所在工作单位等接触、约束犯罪嫌疑人。例如,甲因挪用公款,被单位领导约谈。甲主动联系监察委,揭发他人的受贿事实,随后甲被监察委带走调查。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的处理,甲属于“到案后”,可以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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