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之间的关系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之间的关系
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之间的关系 [注意]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被解散后,须于三个月内(澳门90日内)重选。 (一)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的制约(相对否决权) 1.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的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2.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澳门是90日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3.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澳门30日)内签署公布或解散立法会; 4.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则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二)立法会对于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的制约 1.政府提出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立法会拒绝通过,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2.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三)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弹劾 1.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澳门是1/3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 2.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 3.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 4.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 5.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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