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373608686

辩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有哪些

辩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有哪些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

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

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

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

义的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

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1定

利益,等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

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情

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1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

予以禁止。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1个重要证据种

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

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1致,不出现自

相矛盾。在有的情况下,证人作证因记忆不清,可能会出现前后作证内容不1致或矛盾的

情况,有的后1次作证对前1次作证会作1些改变或修正,这属于正常情况。但如果明知不

符合事实或故意编造虚假内容去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是法律不允许的。刑事诉讼

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

定,是很有必要的。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虚假的内容去改变原先符合事实的证

言,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如果改变后的证言是符合事实的,则说明原先的证言

存在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


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辩护人除不得有以上两项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的行为外,可能还会有其他1些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情况,比如辩护人在法庭审理

案件过程中哄闹法庭,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使用非法的方法调查取证,等等,都是辩

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上述几类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就是说对

上述几种行为,法律规定了什么责任,就应当追究什么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以此也才能体现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约束力。在修改刑法时,为了体现

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刑法规定了几种涉及辩护人的犯罪行为。


无锡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玉民
执业证号:13202201810803016
联系电话:13373608686
电子邮箱:2921841975@qq.com
QQ/微信:2921841975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西路300号办公大楼三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