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73608686
典型案例
犯罪辩护
刑辩指南
死刑专题
刑事案例
罪名分析
对哪些贪污犯罪分子不合用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6月26日以法发[1996]21号作出的《关于对贪污,纳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准确合用缓刑的若干划定》的划定,对下列贪污犯罪分子不合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念头,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契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流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峻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峻的。
律师姓名:刘玉民 执业证号:13202201810803016 联系电话:13373608686 电子邮箱:2921841975@qq.com QQ/微信:2921841975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西路300号办公大楼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