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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枢纽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假如应当预见,但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假如是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律师姓名:刘玉民 执业证号:13202201810803016 联系电话:13373608686 电子邮箱:2921841975@qq.com QQ/微信:2921841975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西路300号办公大楼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