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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范围怎样确定?

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范围怎样确定?

 

    当前在司法实务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不合的声音良多。

   主要争议有二:一是是否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二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纳进赔偿范围。

   下面小编具体为您先容。

   

  当前在司法实务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不合的声音良多。

   主要争议有二:一是是否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二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纳进赔偿范围。

   下面笔者一一论证。

     一,关于是否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题目  第一种观点以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题目的划定》(法释 47号)第一条划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划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题目的批复》(法释 17号)明确划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题目的划定》第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修正前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划定:“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即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

     法理上,侵权行为人已因自己的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付出了丧失人身自由的代价,对被害人而言就是一种最大的精神抚慰,不需要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有双重处罚之嫌。

   实践中,良多侵权行为人缺乏赔偿能力,即使判决赔偿,也执行不了。

   因此,刑事案件被害人主张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的观点是“否定说”,也就是以为被害人无此权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一种观点以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实体审理。

   主要理由:民事诉讼应合用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划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明确划定:“侵权人因统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统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划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峻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哀求精神损害赔偿。

   ”  可见,侵权人即便承担了刑事责任不能替换免除民事上的侵权责任,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且在法律位阶上,《侵权责任法》是法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侵权责任法》出台在后,在效力上高于作为司法解释的法释 17号划定,应合用《侵权责任法》。

   在良多情况下,例如毁容, ,杀人等刑事犯罪,其不法侵害手段比民事侵权行为更加恶劣,对被害人及其近支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后果更为严峻。

   此种情形下假如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无疑对法律的公正性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有观点以为对犯罪分子追究比民事责任更重的刑事责任,就是对被害人的精神安慰,没必要往再受理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但刑事责任是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民事责任并不互相排斥。

   公法责任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而私法责任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承担的,二者可以重合合用。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别保护的是公权和私权,性质不同,不存在双重处罚题目。

   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截然不同,前者旨在预防犯罪,后者旨在补救被害人损失;前者以剥夺,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后者则是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

   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是来自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不能替换侵权人本人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据此不能得出被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结论。

   侵权人有无赔偿能力,不能成为判定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尺度,应当答应刑事案件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划定望。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均明确划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划定精神损失也可以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因此在刑事案件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位阶上同为法律,无所谓高低之分。

   而且《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均经由修正,修正案宣布施行的时间亦晚于《侵权责任法》,所以不能简朴地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直接合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划定。

   在我国,公法,私法确有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合用原则,需要加以留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划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可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另有划定,应从其划定。

     另外对“其他法律”应作广义的理解,理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除上文所述法释47号和法释17号司法解释外,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对此另有划定。

   其中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划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明确划定刑事被害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解合用上并不存在歧义。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此类案件,而不能各行其是,随意以司法解释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划定为由,得出与现行司法解释相悖的裁判结论。

   因此,刑事案件被害人仍旧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从执法效果望。

   刑事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因为侵权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依法要求追究侵权责任的,原则上应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目前,刑事审讯坚持刑事被害人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假如民事审讯将其割裂开来,简朴理解合用《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划定,答应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将会导致大量本可以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转而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利于快捷有效解决纠纷,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正当权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实体题目的处理规则与民事诉讼相同,假如民事与刑事的各行其是,必会造成被害人规避《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划定,表面上使得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划定失往意义,实质上形成执法标准和裁判不同一,失往的是司法的权势巨子和公信。

     二,关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纳进赔偿范围题目  (一)从法律划定的层面来望  法释 47号第二条划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划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详细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公道用度,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进。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糊口辅助具费等用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用度。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划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题目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划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划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入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  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划定,除交通肇事案件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为被害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且为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题目的解释》(法释7号,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九条明确划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可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被司法解释确以为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法释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划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支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哀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题目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哀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划定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尺度,第二十九条划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尺度。

   第三十一条划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划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划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  可见,该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地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失,在性质上属于物质损害赔偿,已经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很显著,两部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的认定相互抵触。

   因为法律位阶相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在后,根据其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在本解释宣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可以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划定实际上已被废止。

     (二)从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来望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划定:“造成部门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糊口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用度,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划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匀工资的二十倍。

   ”这是国家立法首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作出划定,表明表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为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糊口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用度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进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用具费,被扶养人糊口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可见,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进损失。

   详细计算尺度,依据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划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进尺度,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春秋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进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峻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不难发现,残疾赔偿金与应得收进挂钩,因全部或部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进丧失或减少,是对受害人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收进的补偿,并不是对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匀工资的二十倍。

   ”此划定显著说明,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收进损失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划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划定的相关用度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糊口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支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公道用度。

   ”第二十九条划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进尺度,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春秋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该司法解释在第二十九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第十七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在统一司法解释中泛起对统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题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但不可否认的是,从计算依据和尺度来分析,死亡赔偿金系基于被害人死亡而导致的未来收进损失。

   被害人的个人收进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还应用于家庭的共同消费和家庭积累,因被害人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进因此丧失,以家庭整体减少的收进为尺度入行计算,实际上是家庭在财产上蒙受的损失。

     (三)从被扶养人糊口费的计算尺度来望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划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要赔偿被扶养人糊口费。

   对受害人收进损失在事实上被分解为两个部门:残疾或死亡者收进损失=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糊口费。

   有人会问,既然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是对受害人本人未来收进损失的赔偿,全部应得收进都赔了,没有必要同时赔偿被扶养人糊口费,更无需考虑有多少个被抚养人了。

   这还要从计算的尺度来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划定:“ 被扶养人糊口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糊口消费支出尺度计算。

   ”伤残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照的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进尺度,被扶养人糊口费计算根据的是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糊口消费支出尺度,即:均匀收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糊口消费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是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进除以均匀负担系数计算出个人均匀收进。

   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进是指被调查的城镇家庭居民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常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进。

   均匀负担系数是指每一个就业者负担的人数。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职工工资一般按照均匀能够养活1.5个人的尺度测算确定,国家统计局的咨询意见是,我国目前就业人口的均匀负担系数应为1.7-1.8,即一人的工资可以养活1.7-1.8个人。

   可见,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不是以均匀收进为计算依据,否则,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加上被扶养人糊口费,结果会遥遥超过就业者的均匀收进。

   计算公式为:城镇就业人口均匀收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均匀负担系数,残疾或死亡者收进损失 = 残疾赔偿金(按人均可支配收进计算) + 被扶养人糊口费(按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根据2001年北京市的统计数据举例分析,北京市在岗职工年度均匀工资为1915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进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两项相加大致与前一项相等。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按人均可支配收进计算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同时按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糊口费,两项加起来与均匀收进相称。

   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计算尺度是公道,适当的。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入行了修订。

   该法第十六条划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公道用度,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进。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糊口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可见,在赔偿项目中取消了被扶养人糊口费,用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笼盖。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既赔偿伤残或死亡赔偿金又赔偿被扶养人糊口费,二者相互独立并不重合。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已经用残疾和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扶养人糊口费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被扶养人糊口费项目不予考虑,也并未改变残疾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还是对未来收进损失的赔偿,只是计算尺度会发生变化。

     根据上文所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划定,残疾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尺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匀工资,可以作为参照。

   审讯实践中如何计算,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题目。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题目的通知》(法发23号),其中第四条划定:“人民法院合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划定,将被扶养人糊口费计进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在详细操纵中,仍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划定,分别计算伤残或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糊口费,合计后一并判进伤残或死亡赔偿金项目。

   也就是说在表面上没有被扶养人糊口费赔偿项目,实际计算中还会加以考虑。

   所以,《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划定,属于人身损害财产性质赔偿的范围,并未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从立法条文的安排中,被侵权人可以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划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从法律效果来望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划定,可得收进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行不悖,属于不同的赔偿项目。

   在财产损失之外,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目的是对被害人和近支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给予全面救济。

   为了使被害人和近支属能够得到公道救济,在不改变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模式下,可要求赔偿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利益失衡,使受害人和近支属获得相对公正的司法救济,否则致人残疾和死亡的赔偿会泛起严峻失衡。

   残疾和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质的赔偿,是对被害人残疾或死亡后实际收进减少后入行的补偿,划定这两个赔偿项目,以弥补减少的实际收进及家庭收进等实际损失,是通情达理的,将其纳进到物质赔偿范围内,有利于赔偿目的的实现并易于为社会公家所接受。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及其近支属主张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在赔偿范围中占的比例偏高,额度大,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人民法院依据不同情节和各种因素酌情确定的数额,也不会过高。

   去去被害人或近支属在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得到救济的情况下,不会再过高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会收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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