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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减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减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假如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轨制。

     
  减刑是将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包括: 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即刑种的减轻;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即刑期的减轻。

       合用减刑需掌握以下前提: 
  1,合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划定的5种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合用减刑。

     
  2,合用减刑的实质前提。

     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合用减刑。

     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就应当合用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流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流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出产,糊口中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天然灾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凸起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为了维护刑罚的严厉性,保证执行的效果,减刑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减刑以后的刑期计算方法有: 
  第一,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第二,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入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轻。

     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划定。

     
  依据刑法的划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划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划定,收拾整顿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划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刑事执法流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不得减刑。

     
  被判管制,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具备法定减刑前提的,由公安机关收拾整顿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减刑。

       减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减刑前提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依法减轻原判刑期的限制性划定。

     
  减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限制。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合用减刑。

     假如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

     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假如悔改表现凸起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4,假如悔改表现凸起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正法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距离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划定。

     
  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划定适当缩短起始和距离时间;
  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五,被判正法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由一次或几回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尽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鸣可以减刑。

     刑法划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假如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前提。

     
  尽对减刑也鸣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划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详细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题目应严格留意: 
  一,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二,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掌握确有悔改表现;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团体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把握;
  四,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

     详细来说,有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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