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相关法律知识减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减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用减刑需掌握以下前提: 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合用减刑。 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就应当合用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流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流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出产,糊口中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天然灾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凸起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减刑以后的刑期计算方法有: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入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轻。 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划定。 减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减刑前提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依法减轻原判刑期的限制性划定。 假如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 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 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距离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划定。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尽对减刑两种情形。 刑法划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假如当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前提。 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详细来说,有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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