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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须符合哪些要求?

公安机关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须符合哪些要求?

 

     

公安机关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须符合哪些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划定》明确:  第五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取得原件有难题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原物不便搬运,保留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形状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第五十八条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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