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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种植大麻“数目较大”和“数目大”?

如何认定非法种植大麻“数目较大”和“数目大”?

 

     

如何认定非法种植大麻"数目较大”和"数目大”?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划定,违背国家划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目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根据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尺度有关题目的解释》的划定,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目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划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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