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财会讲演、不依法表露信息罪提供虚假财会讲演、不依法表露信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务治理轨制,又包括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负有信息表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家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讲演,或者对依法应当表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划定表露,严峻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财务会计讲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仿单,利润分配表等。 “重要信息”是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划定应当向股东或者社会公家表露的相关信息。 犯罪主体是单位,但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公司,企业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讲演和不依法表露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留意,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为对财会工作不认识或者过失造成财务会计讲演不实的,或者因为疏忽而没有及时表露相关信息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的划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公司,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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