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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6条得划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1得,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背治安治理伤亡得;(2)醉酒导致伤亡得;(3)自残或者自杀得。
律师姓名:刘玉民 执业证号:13202201810803016 联系电话:13373608686 电子邮箱:2921841975@qq.com QQ/微信:2921841975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西路300号办公大楼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