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1.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2.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4.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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