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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一)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一)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一)

(一)概论

1.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2.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

3.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4.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1)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2)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3)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4)职责:

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5)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6)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机

关事务提供意见,有权列席委员会会议。

(三)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

(1)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意见。

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2)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3)职责:

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部署、协、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

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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