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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 寻衅滋事刑事抗诉案

高明 寻衅滋事刑事抗诉案

 

    "高明 寻衅滋事刑事抗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 被告人高明,男,32岁,无业。

   1985年4月高明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拘留十五天。

   1986年6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

   1995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

被告人高xx,男,32岁,无业。

   1985年4月高xx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拘留十五天。

   1986年6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

   1995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995年8月22日,因入行流氓流动被治安拘留十天。

   1996年2


月18日,高xx因涉嫌 犯罪被收留审查,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xx 妇女,寻衅滋事一案,经湖南省株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0年3月的一天下战书,被告人高xx在株洲县禄口镇街上拦住7路公共汽车,将该车18岁的女售票员文某强行拖至高家,并以“打死你”和持红砖砸手等暴力胁迫手段,对文某实施了 。

   此后,高xx采取殴打,持刀刺伤的方法或以杀害文某家人相威胁,多次对文入行


,致其两次怀孕堕胎。

   


二,1991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高xx以到岳阳楼游玩为借口,将株洲县禄口镇职业中学19岁的女学生谭某某骗至湘阴城关镇一旅店。

   越日凌晨2时许,高xx窜进谭某某住的房间,用袜子堵住谭某的嘴,实施了 ,致谭某某怀孕,堕胎。

   


三,1991年9月的一天下战书,被告人高xx到株洲县禄口镇职业中学,威胁17岁的女学生凌某,并把凌强行拖出课堂,到禄口镇杨梅村一茶山坡时,高xx不顾凌某的请求与反抗,将其强行按倒在地实施了 。

   此后,高xx还多次到学校纠缠凌某,先后两次对其 。

   


四,1991年10月4日晚,被告人高xx将禄口职业中学16岁的女学生李某骗至禄口镇渡口四周的湘江河堤边欲行 ,遭到李某某反抗。

   高xx以“这里不久前还杀了一个女的, 和下身都被割往了,你不懂味”等语言相威胁,将李某某拖至一水塘边,不顾李的呼喊和反抗,将


李按在地上碰昏头后对其入行了 。

   李某某害怕再次被高xx ,被迫半途退学。

   


五,1993年12月的一天下战书,被告人高xx负案藏躲在株洲县洲坪乡北坪村黎有力家时,结识了17岁的女青年陈某某,高xx以打扑克为由将陈骗入黎有力家卧室内,不顾陈的反抗,将陈按在床上实施了 。

   


六,1996年2月16日下战书,被告人高xx到株洲县湘禄娱乐城,以陪吃饭为名,将19岁的女服务员陈某某诱骗至高xx家中,并拿出 ,匕首抵住陈脸部入行威胁,对陈某某实施了 。

   


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高xx于1995年10月至1996年2月期间,先后到株洲县禄口渔场基建工地,迎宾饭店等地,寻衅滋事4次,随意殴打5人。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高xx违反妇女意志,先后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 文某等5名女青年,构成 罪,且犯罪情节恶劣,民愤极大。

   同时高xx还寻衅滋事,多次随意殴打多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高xx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犯罪,应从重处罚。

   1996年


12月5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决:被告人高xx犯 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xx不服,以“不是 ,是通奸”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7年7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1997年10月28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一审讯决:认定高xx犯 罪,判正法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高xx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高xx在解除劳教后和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继续入行犯罪流动。

   先后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分别 女青年文某,凌某,李某某,陈某某等四人,已构成 罪,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

   高xx还多次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根据本案的详细情节,对其判正法刑还不是必需立刻执行。

   遂于1998年3月27日作出终审讯决: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讯决中对高xx犯 罪的量刑部门,以高xx犯 罪,判正法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


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原犯盗窃罪宣告的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宣判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准,合用法律及量刑不当,判决确有错误,遂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并增补了被告人高xx在狱中的表现等证据材料后以为,被告人高xx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对多名女青年实施 ,其行为已构成 罪,且情节特别严峻,社会危害极大。

   终审讯决对高xx 谭某某,陈某某的事实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不准。

   高xx 女青年6人,致2人3次怀孕,犯罪情节及后果均特别严峻。

   其犯 罪之前曾被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直至判处徒刑,实属屡教不改。

   犯罪后又拒不认罪,扬言要报复,还企图收买侦查职员。

   根据高xx的犯罪情节及后果,应予重办,无任何从轻处罚情节。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


高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999年6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抗字〔1999〕3号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以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指控高xx犯 多名女青年的犯罪事实以及二审改判被告人高xx死缓,量刑不当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xx 陈某某未予认定与案件事实和证据不符;对高xx 罪判正法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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