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抢劫变抢夺案高某抢劫变抢夺案
作为上海刑事专职律师,我们提供上海刑事专业辩护。 最近,我们办理了一起抢劫案成功辩护为抢夺案的刑事案件。 通过我们的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就采信了我们的观点,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的抢劫罪为抢夺罪。 法院终极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 以下是我们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特别呈现以飨读者。 我们经由阅卷,会见被告人高某,结合事实及相关法律,以为高某抢包的行为更符合抢夺罪的法律特征。 详细理由阐述如下: 同案犯李彦春和张广遥对此都有供述。 李彦春2009年1月6日在公安机关供述作案过程时说: “我一把将其左肩上的包拉了下来,抢到后我们加快速度逃掉了。 ”张广遥2009年2月10日在公安机关供述作案过程时说: “当接近那个女的时候,李彦春一把把她的包拉下来了,抢到后我们加快速度逃跑了。 ”因此,同案犯李彦春,张广遥的供述都验证了高某的说法,即在被害人韩家荣没有留意的情况下,将被害人韩家荣的包拉下来抢走,这个过程非常短暂,被害人韩家荣根本来不及争抢。 而被害人韩家荣的陈述说,感觉有人从后面捉住挂于左面肩膀的挎包,自己当时下意识的拉住包,此时坐在后排的男子拉住被害人的包,他一直拉着,被害人骑在车上也硬拽住自己的包,最后包被他们抢走了。 现高某等人在作案过程中,并无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或者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应拽方法劫取财物,更不是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仍旧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形。 被害人韩家荣的陈述说双方有一个争抢角力的过程,但并无其他证据与以佐证,而且被害人陈述中,将作案职员误认为是两个人,可见当时的过程是相称短暂的,被害人还来不及反应。 故此,我们以为,高某等人的行为,更符合抢夺罪的法律特征,定性为抢夺罪更为妥当。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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