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刑事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373608686

刑事拘留的时间

刑事拘留的时间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归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划定》第一百零六条的划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填写《呈请拘留讲演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需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尽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职员应当注明。

     对符正当定前提,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在将犯罪嫌疑人带大公安机关后立刻办理法律手续。

     

无锡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玉民
执业证号:13202201810803016
联系电话:13373608686
电子邮箱:2921841975@qq.com
QQ/微信:2921841975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西路300号办公大楼三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