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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的划定

裁定管辖的划定

 

     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

    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增补,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轨制。

    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轨制。

    移送管辖需要留意两点:(一)移送管辖的前提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前提:(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题目因为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法院的自我判定题目,即只要受理案件法院以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以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因此,移送管辖需要留意两点: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

    即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以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将案件退归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

    也就是说,在判定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准确时,就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法院以以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入行移送,其做法是准确的;但是,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题目。

    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尺度,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常常栖身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

    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把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详细包括:1,受移送人民法院以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入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

    包括两种情况:(一)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下级人民法院以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以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固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入行管辖权的协调,以增补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准确性,以增补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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