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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的案例分析

玩忽职守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xx,男,xx岁,原系x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指导员(主持工作)。

    19xx年xx月xx日上午,xxx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xx"有人低价出售自行车。

    xx接到报案后怀疑可能是盗窃嫌疑人在销赃,即指派该所临时聘用职员刘xx,韩xxx二人将卖车人侯xxx带到派出所内,并安排刘xx一人对侯入行问话,看守,后因刘擅离岗位,侯xxx上吊死亡。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犯玩忽职守罪并向x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辩称,受害人xx之死与xx派出所工作职员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届意外事件。

    (审讯):x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xxx对工作严峻不负责任,违背了工作纪律和规章轨制,不准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治理流动,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高xxx所辩本案属意外事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划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高道遥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xx玩忽职守案经一审公然审理后,合议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以为该案属意外事件,xx无罪,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以为xx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分则中关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一,从客观方面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划定,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严峻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准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它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不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

    一般表现为对职责的"不作为”,即"应为而不为。

    一般有两种类型,擅离职守型和未履行职责型,前者指行为人不遵照规章轨制对职责的要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岗位,因而未绝职责,其特点是"离职”而不守;后者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法规划定的职责,一般表现为抛却职责与拒尽履行职责,其特点是"有职”而不守。

    (二)不准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

    指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并非不履行职责,而是履行了职责但不准确,一般表现为"作为”而非"不作为”。

    本案中,被告人高道遥身为派出所指导员并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对派出所及其工作职员有领导和治理的责任,但其在履行职责时实施了两个不当行为,一是让两个没有侦查资格的职员对犯罪嫌疑人入行传讯;二是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需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职员负责入行,讯问的时候侦查职员不得少于二人”。

    的划定,只让一名治安队员对犯罪嫌疑人入行讯问,看守。

    这两个行为都违反了职责要求,没有按照法定前提和程序履行自己应绝的职责,属于不准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因此被告高道遥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

    二,从因果关系方面分析根据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一个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就必需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认定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基础和必要前提。

    本案中高道遥的行为与侯明书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根据刑法原理,因果关系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前者是指危害行为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后者是指危害行为间接地造成了危害结果。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与无意偶尔因果关系。

    前者是指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该危害结果;后者是指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铺的过程中无意偶尔参与了其它因素并因为该因素的参与而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xxx不准确履行其治理职责的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xx死亡的结果,因此xx的行为与侯明书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属于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是,xx违背法律划定,让没有侦查权的临时职员且只有一人对犯罪嫌疑人入行讯问和看守,属于没有准确履行自己的治理职责,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没有避免。

    恰是这种不准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xx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种间接的,无意偶尔的联系,故其仍属于刑法上间接因果关系和无意偶尔因果关系。

    三,从主观方面分析我们再反过来思索,假如xx在接到报案后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所划定的程序操纵,依自己的职责亲身或者命令其他有讯问权的两名以上的工作职员入行讯问看守,则不可能泛起脱岗情况,而侯明书在一直有人看守的情况下,则无上吊自杀的可能,那么本案中结果也就不会发生。

    xx作为一名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资深公安职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该把握的办案程序不可能不知道,违背程序的操纵可能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这一点作为一名公安职员是完全能够预见的,而恰是由于xx违背了操纵规程,并且轻信这种违章操纵不会发生严峻的危害结果,最后却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在主观方面xx的行为也符合玩忽职定罪的特征。

    综上所述,无论从客观方面,因果关系,主观方面来望,xx的行为均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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